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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赵连山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开发区管理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忠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俊林,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尔滨市南岗区地税局公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连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岗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亚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珠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龙江省医药公司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荣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闰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尔滨大地物业供热管理公司经理。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中兴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兴,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工业大学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才,职务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赵连山、徐亚均、邵珠信、邵焱、宁荣琴、王闰锌及第三人哈尔滨市中兴锁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工业大学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许可执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3)山林民初字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产不在执行过程中,诉争房产已无任何强制措施,提起许可执行的前提条件无法满足,故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所诉其诉争房产已没在执行过程中系认定事实错误,(2010)山林法执字第11-8号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本案诉争房产的执行,并不是停止执行,本案诉争房产现仍在查封状态下,因此上诉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撤销(2013)山林民初字142号民事裁定,本案法院应予审理认定。
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3年10月28日下达的(2010)山林法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3)山林民初字142号民事裁定;
指令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 强 审判员 王 滨 审判员 邹悦江

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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