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洪雷,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昌,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力佳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盐城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黑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力佳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毅、张洪雷,原审被上诉盐城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力佳公司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黑民一终字第69号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庆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黑民一终字第69号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庆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林成
审判员:李雪松
审判员:闫梁红
书记员:贾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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