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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田村利民公安分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锦业二路15号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与被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利德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德公司以双方有意自行磋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0元,因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810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永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人民陪审员 车艳秋

书记员: 郭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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