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牟景泉(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是利民开发区(玉田村利民公安分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景泉,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解放新村4号楼5单元54号。
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将两案合并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在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某要求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要求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系技术承包的承揽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与被告朱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朱某某工资23000元,双倍工资18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在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某要求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要求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系技术承包的承揽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与被告朱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朱某某工资23000元,双倍工资18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韩学坤
审判员:由春荣
审判员:王春蚕
书记员: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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