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田村利民公安分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微,系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富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北高压走廊东财富天地2#楼。
法定代表人:孙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富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的财富天地购物中心1-2层,保全价值为人民币6000万元。
本院经查询,哈尔滨市××学院路××财富天地购物中心××层的所有权不在被申请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审判
审判长 邵慧峰审判员王蕾 审判员 朱 晓 丽
书记员:于 佳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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