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乐,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运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哈南工业新城启动区民营企业园1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姚运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运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预交),由原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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