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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于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东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刘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黑龙江省建设农场第五管理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承江,黑龙江省建设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秦学明,现住址不明。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原审第三人秦学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殷乐,被上诉人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承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秦学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于某某已撤回保全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6元,减半收取5,643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波 审判员  鲁民 审判员  韩冬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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