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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光义煤矿二井与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光义煤矿二井
姜文华(黑龙江穆棱八面通镇法律服务所)
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郭雷
孙平勇
沈丽萍(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光义煤矿二井,组织机构代码:07776174_8,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河西镇双兴村。
负责人任全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矿长。
委托代理人姜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穆某某八面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183601-0,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八面通镇农拥委。
法定代表人刘宝贵,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穆某某劳动仲裁院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平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沈丽萍,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光义煤矿二井(以下称光义二井)因被上诉人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社保局)不予受理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某某人民法院(2013)穆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光义煤矿二井的委托代理人姜文华,被上诉人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雷,被上诉人孙平勇的委托代理人沈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黑龙江省光义煤矿二井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2012年9月27日,第三人孙平勇在原告光义二井工作时,被塌方的顶板砸伤造成下肢截瘫。医疗结束后,孙平勇向被告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原告光义二井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平勇工作受伤时及被上诉人社保局,受理该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光义煤矿二井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备案等,此阶段并不是适格、合法的用工主体。被上诉人社保局根据该事实作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程序。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光义煤矿二井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平勇工作受伤时及被上诉人社保局,受理该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光义煤矿二井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备案等,此阶段并不是适格、合法的用工主体。被上诉人社保局根据该事实作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程序。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光义煤矿二井承担。

审判长:赵秀玲
审判员:岳春刚
审判员:李成贵

书记员:陈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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