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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诉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黄永平
丁启明(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
大庆市新华书店
李多多(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黄永平,男。
委托代理人:丁启明,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大庆市新华书店。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多多,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黄永平因与被申诉人大庆市新华书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庆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黑检民抗(2012)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黑监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波、张家玮出庭。申诉人黄永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启明,被申诉人大庆市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多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2月9日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3)萨劳仲案字第090号裁决书。大庆市新华书店对该裁决书不服,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起诉称,黄永平存在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客观事实。1996年11月,黄永平涉嫌盗窃被逮捕,一直到1997年10月黄永平始终旷工、离岗,长期不到单位报到。大庆市新华书店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对黄永平开除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已经发生效力。
书记员贾向莹


审判长:王洪亮
审判员:李雪松
审判员:娄威巍

书记员:贾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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