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亚某某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亚某某镇。法定代表人:任立权,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亚某某林业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善志,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苇林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三委。法定代表人:董仁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苇林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林,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哈尔滨中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旭光村。法定代表人:刘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黑龙江省亚某某林业局(以下简称亚某某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苇林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苇林基建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中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6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苇林基建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亚某某林业局、中天公司立即给付出售苇林基建公司16套廉租房补偿金32万元和1套棚改房补偿金3.6万元,共计35.6万元。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当庭向苇林基建公司释明,明确其诉讼请求是要求给付补贴款还是建设工程施工款,苇林基建公司坚持起诉请求,要求亚某某林业局和中天公司共同给付补贴款,而一审法院却判决被告亚某某林业局直接给付苇林基建公司房屋差价款35.6万元。一审按照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亚某某林业局给付房屋差价款,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关于苇林基建公司要求中天公司给付补贴款这项请求是否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主文中未有明确,遗漏裁判内容。综上,原审判决直接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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