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邰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玉升(系邰某某之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敏,黑龙江省双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以下简称五九七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邰玉升、王振国,被上诉人五九七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邰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九七农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五九七农场未提供规范性文件证明案涉土地的收费标准,一审法院认定邰某某应交土地租金和涉农物资费用224,161.50元错误。二、邰某某与五九七农场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虽然邰某某事实上耕种了五九七农场管理的土地,但五九七农场未告知邰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一审法院支持五九七农场主张的利息35,892.85元于法无据。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属于五九七农场管理的国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土地是由邰某某自筹资金进行开荒,土地性质系开发性家庭农场,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土地使用期应为30年,如果邰某某交纳承包费,也应按开荒地进行交纳。四、五九七农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明确,向邰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没有证据证明。邰某某对五九七农场提供的种子等涉农物资已经支付价款,邰某某未享受旋地、航化作业服务。五九七农场非法占用直补和粮补。
五九七农场辩称:五九七农场依据2014年、2015年、2016年场发1号文件收取土地承包费,该文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对土地承包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邰某某承包五九七农场的土地,就应按五九七农场土地发包的相关政策交纳土地承包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邰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五九七农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邰某某给付2014年至2016年所欠的土地租金、大棚款、大棚塑料布款、种子款、再产品费用及逾期利息共计264,547.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至2016年,邰某某在未与五九七农场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于2014年实际种植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第一作业站4号地1区水田105亩,4号地2区水田60亩,每亩租金245.00元,种植6号地2区旱田45亩,8号地1区旱田67.5亩,每亩租金225.00元。邰某某2014年应缴土地租金65,737.50元,已交土地租金5,000.00元,欠缴土地租金60,737.50元。邰某某2014年使用五九七农场提供的大棚4栋价值18,800.00元(4,700.00元/栋)、大棚塑料布4块价值6,000.00元(1,500.00元/块)、种子320公斤价值1,824.00元(5.70元/公斤)。2014年,邰某某欠缴土地租金及涉农物资费用共计87,361.50元,发生利息21,665.65元(87,361.50元×8‰×31个月,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2015年,邰某某种植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第一作业站4号地1区水田105亩,每亩租金240.00元,4号地2区水田60亩,每亩租金270.00元,6号地2区水田45亩,8号地1区旱田67.5亩,每亩租金240.00元,邰某某欠缴2015年土地租金68,400.00元,发生利息10,396.80元(68,400.00元×8‰×19个月,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2016年,邰某某种植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第一作业站4号地1区水田105亩,每亩租金240.00元,4号地2区水田60亩,每亩租金270.00元,6号地2区水田45亩,每亩租金240.00元,8号地1区旱田67.5亩,每亩租金240.00元,邰某某欠缴2016年土地租金68,400.00元,发生利息3,830.40元(68,400.00元×8‰×7个月,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另查明,五九七农场与种植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其中第十一条内容为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同期贷款月利率为8‰。
一审法院认为,五九七农场与邰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五九七农场已将土地交由邰某某实际种植,因此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某某给付2014年至2016年拖欠的土地租金197,537.50元予以支持。邰某某辩称对部分旱田面积和土地每亩租金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邰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某某给付大棚和塑料布款24,800.00元,因邰某某自认使用4栋大棚和4块塑料布,且未对价款提出异议,故对大棚和塑料布款24,800.00元予以支持。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某某给付种子款1,824.00元,因邰某某承认使用了种子,且未对数量和价款提出异议,虽辩解已偿还了种子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某某给付种子款1,824.00元予以支持。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某某给付再产品费用(旋地费)3,600.00元,因邰某某否认五九七农场给其旋过地,而五九七农场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五九七农场主张的再产品费用不予支持。邰某某辩称不同意给付利息,因邰某某拖欠五九七农场土地租金及涉农物资款的事实清楚,已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邰某某应赔偿五九七农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五九七农场主张自欠缴土地租金当年的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末,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贷款月利率8‰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五九七农场主张的利息支持35,892.85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邰某某给付五九七农场土地租金197,537.50元、涉农物资费用26,624.00元、利息35,892.85元,合计260,05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五九七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2.00元,减半收取2,606.00元,保全费1,824.00元,由五九七农场负担6.00元,邰某某负担4,42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邰某某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户口复印件一页。欲证明邰某某系农业户口,五九七农场与邰某某如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五九七农场应当有相关的文件或政策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的价款、数量以及土地种类,五九七农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有职工地和非职工地,此两类土地的承包费均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者是农场职工,而不是农业种植户,五九七农场出具的格式土地承包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对邰某某不发生效力。五九七农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邰某某租种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国家将该土地交由五九七农场经营管理,邰某某租种了五九七农场的土地,就应按五九七农场对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履行交费义务。
证据二、证人费向军出庭作证。欲证明2015年至2016年,案涉土地中的6号地2区45亩水田由费向军耕种,五九七农场不应向邰某某主张该地块的土地承包费。邰某某对证人证言无异议。五九七农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与邰某某之间如果存在转包关系,五九七农场并不知情,五九七农场与证人从未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从五九七农场的地号及台账看,6号地2区45亩水田是由邰某某承包,五九七农场不认可邰某某与证人之间的转包关系。
五九七农场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五九七农场场发(2014)、(2015)、(2016)1号文件各一份。欲证明五九七农场对辖区内土地的管理、经营以及收费标准、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该文件是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邰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法院核对原件后,认可文件的真实性;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文件没有标明收费标准、项目及待遇问题,文件的制发程序不合法,没有像邰某某这种身份的种植户参与,导致对职工和非职工收取的承包费不一致,职工地和非职工地差别很大,五九七农场未提供该文件的备案手续。
证据二、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证明及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一作业站土地面积图各一份。欲证明邰某某租种案涉土地的地号和位置,是属于五九七农场辖区内的土地。邰某某认为该组证据是五九七农场单方制作,不能证明五九七农场所要证明的问题。
证据三、2014年、2015年、2016年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土地承包指标分解落实表各一份。欲证明五九七农场对作业站向土地承包户收取土地承包费的标准和依据。邰某某认为该组证据是五九七农场单方制作,不能证明五九七农场所要证明的问题,五九七农场主张的案涉地块每亩承包费无法律依据。
证据四、欠条两份。欲证明邰某某欠缴涉农物资费用的数额。邰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两笔费用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邰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不能证明邰某某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因证人不能证实其向五九七农场交纳了6号地2区45亩水田的承包费,本院不予采信。五九七农场提供的证据一、二、三,邰某某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邰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2014年至2016年,邰某某与五九七农场虽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邰某某实际耕种五九七农场所属土地,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邰某某应当缴纳土地承包费。邰某某拖欠五九七农场土地承包费及涉农物资费用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五九七农场造成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支持五九七农场主张的利息并无不当。关于邰某某主张五九七农场未提供规范性文件证明案涉土地收费标准的问题,五九七农场提供的场发(2014)、(2015)、(2016)1号文件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邰某某耕种由五九七农场管理的土地,就应按该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承包费。关于邰某某主张案涉土地是其自筹资金进行开荒及已经给付五九七农场涉农物资费用的问题,因邰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邰某某主张五九七农场非法占用直补和粮补的问题,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邰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由上诉人邰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倡 审判员 鲁民 审判员 韩冬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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