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邰来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花(系邰来金之妻),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敏,黑龙江省双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邰来金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以下简称五九七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邰来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花、王振国,被上诉人五九七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邰来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九七农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五九七农场未提供规范性文件证明案涉土地的收费标准,一审法院认定邰来金应交土地租金和涉农物资费用174,344.00元错误。二、邰来金与五九七农场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虽然邰来金事实上耕种了五九七农场管理的土地,但五九七农场未告知邰来金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一审法院支持五九七农场主张的利息28,462.91元于法无据。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属于五九七农场管理的国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土地是由邰来金自筹资金进行开荒,土地性质系开发性家庭农场,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土地使用期应为30年,如果邰来金交纳承包费,也应按开荒地进行交纳。四、五九七农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明确,向邰来金主张的各项费用没有证据证明。邰来金对五九七农场提供的种子等涉农物资已经支付价款。五九七农场非法占有直补、身份田补贴、独生子女费等费用。五、邰来金自2008年将非农业户口改为农业户口后,未享受到农业户口的相关待遇。
五九七农场辩称:五九七农场依据2014年、2015年、2016年场发1号文件收取土地承包费,该文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对土地承包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邰来金承包五九七农场的土地,就应按五九七农场土地发包的相关政策交纳土地承包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邰来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五九七农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邰来金给付2014年至2016年所欠的土地租金、大棚款、大棚塑料布款、种子款、再产品费用、种衣剂款、苗床肥款、秧盘款及逾期利息共计219,532.1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至2016年,邰来金在未与五九七农场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于2014年实际种植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第一作业站3号地1区水田120亩、5号地1区水田30亩、3号地1区旱田30亩。2014年水田每亩租金245.00元,旱田每亩租金225.00元,邰来金应缴土地租金43,500.00元,已交土地租金15,000.00元,欠缴土地租金28,500.00元。邰来金使用五九七农场提供的大棚4栋价值18,800.00元(4,700.00元/栋)、大棚塑料布4块价值6,000.00元(1,500.00元/块)、种子1720公斤价值9,804.00元(5.70元/公斤)、种衣剂57瓶价值1,140.00元(20.00元/瓶)、苗床肥50袋价值4,000.00元(80.00元/袋)、秧盘7000张价值3,500.00元(0.50元/张),欠缴以上各项涉农物资费用43,244.00元,2014年合计欠缴费用71,744.00元,发生利息17,792.51元(71,744.00元×8‰×31个月,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2015年,邰来金种植3号地1区水田每亩租金300.00元,5号地1区水田每亩租金270.00元,3号地1区旱田每亩租金240.00元,邰来金欠缴2015年土地租金51,300.00元,发生利息7,797.60元(51,300.00元×8‰×19个月,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2016年,邰来金种植3号地1区水田每亩租金300.00元,5号地1区水田每亩租金270.00元,3号地1区旱田每亩租金240.00元,邰来金欠缴2016年土地租金51,300.00元,发生利息2,872.80元(51,300.00元×8‰×7个月,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另查明,五九七农场与种植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其中第十一条内容为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同期贷款月利率为8‰。
一审法院认为,五九七农场与邰来金虽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五九七农场已将土地交由邰来金实际种植,因此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来金给付2014年至2016年拖欠的土地租金131,100.00元予以支持。邰来金辩称种植的土地是自己的开荒地,不应向五九七农场交纳租金,因邰来金租种的土地属五九七农场管理的国有土地,邰来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种植的土地属个人所有,对邰来金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来金给付5栋大棚和塑料布款31,000.00元,因邰来金自认使用了4栋大棚和塑料布,故对大棚和塑料布款24,800.00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来金给付种子款、种衣剂款、苗床肥款、秧盘款18,444.00元,因邰来金承认使用了种子、种衣剂、苗床肥、秧盘,且未对价款及数量提出异议,邰来金虽辩称这些款项已经偿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五九七农场主张的18,444.00元予以支持。五九七农场要求邰来金给付再产品费用(旋地费)7,200.00元,因邰来金否认五九七农场曾给其旋过地,而五九七农场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五九七农场主张的再产品费用不予支持。邰来金辩称不同意给付利息,因邰来金拖欠五九七农场土地租金及涉农物资款的事实清楚,已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邰来金应赔偿五九七农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五九七农场主张自欠缴土地租金当年的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末,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贷款月利率8‰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五九七农场主张的利息支持28,462.91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邰来金给付五九七农场土地租金131,100.00元、涉农物资费用43,244.00元、利息28,462.91元,合计202,806.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五九七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50.00元,减半收取2,275.00元,保全费1,603.00元,由五九七农场负担104.00元,邰来金负担3,77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邰来金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收条五份、欠条一份。欲证明五九七农场仅在2012年与邰来金签订过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其余时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收取邰来金的费用没有正规收据,均是由个人出具收条,未加盖任何公章。五九七农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是因为邰来金拒签合同;关于收费没有正规收据的问题,2015年之前均是生产队会计向农户收取承包费后统一交到农场,农场给生产队出具收费票据,2015年之后农户向农场统一的账号打款,农场直接给生产户出具收费票据,生产队不再直接收承包费。
证据二、户口复印件四页。欲证明邰来金系农业户口,五九七农场与邰来金如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五九七农场应当有相关的文件或政策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的价款、数量以及土地种类,五九七农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有职工地和非职工地,此两类土地的承包费均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者是农场职工,而不是农业种植户,五九七农场出具的格式土地承包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对邰来金不发生效力。五九七农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邰来金租种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国家将该土地交由五九七农场经营管理,邰来金租种了五九七农场的土地,就应按五九七农场对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履行交费义务。
五九七农场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五九七农场场发(2014)、(2015)、(2016)1号文件各一份。欲证明五九七农场对辖区内土地的管理、经营以及收费标准、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该文件是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邰来金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法院核对原件后,认可文件的真实性;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五九七农场未实行卡式收费,不清楚收费标准和项目,交费后应享受何种待遇也不确定,文件的制发程序不合法,没有像邰来金这种身份的种植户参与,导致对职工和非职工收取的承包费不一致,职工地和非职工地差别很大,五九七农场未提供该文件的备案手续。
证据二、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证明及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一作业站土地面积图各一份。欲证明邰来金租种案涉土地的地号和位置,是属于五九七农场辖区内的土地。邰来金认为该组证据是五九七农场单方制作,不能证明五九七农场所要证明的问题。
证据三、2014年、2015年、2016年五九七农场第五管理区土地承包指标分解落实表各一份。欲证明五九七农场对作业站向土地承包户收取土地承包费的标准和依据。邰来金认为该组证据是五九七农场单方制作,不能证明五九七农场所要证明的问题,五九七农场主张的案涉地块每亩承包费无法律依据。
证据四、欠条五份。欲证明邰来金欠缴涉农物资费用的数额。邰来金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本人签字,对数量和价款有异议,签字时没有细看。
本院认证意见:邰来金提交的证据一,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不能证明邰来金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五九七农场提供的证据一、二、三,邰来金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邰来金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2014年至2016年,邰来金与五九七农场虽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邰来金实际耕种五九七农场所属土地,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邰来金应当缴纳土地承包费。邰来金拖欠五九七农场土地承包费及涉农物资费用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五九七农场造成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支持五九七农场主张的利息并无不当。关于邰来金主张五九七农场未提供规范性文件证明案涉土地收费标准的问题,五九七农场提供的场发(2014)、(2015)、(2016)1号文件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邰来金耕种由五九七农场管理的土地,就应按该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承包费。关于邰来金主张案涉土地是其自筹资金进行开荒及已经给付五九七农场涉农物资费用的问题,因邰来金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邰来金主张五九七农场非法占有直补、身份田补贴、独生子女费等费用以及未享受到农业户口相关待遇的问题,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邰来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2.00元,由上诉人邰来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倡 审判员 鲁民 审判员 韩冬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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