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区嵩山路5号504室。法定代表人李春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来贵,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平,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中心路邮政家属楼一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李良,职务经理。原审第三人:绥棱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职务经理。
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绥棱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3)绥中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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