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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区嵩山路5号504室。法定代表人李春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来贵,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平,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中心路邮政家属楼一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李良,职务经理。原审第三人:绥棱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职务经理。

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绥棱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3)绥中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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