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陈虹(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丰某农资经销处
赵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机构代码13207118-5。
法定代表人于福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虹,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丰某农资经销处。
负责人仪明亮,该经销处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某某,无职业。
申请再审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九三生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丰某农资经销处(以下简称丰某经销处)、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6)齐垦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3月24日,九三生资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同年5月10日作出(2012)垦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本院进行再审。2013年2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24日、2015年8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再审人九三生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虹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丰某经销处负责人仪明亮及赵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先后于2013年3月16日、2015年6月20日两次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公告期满后,二被申请人仍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赵某某在丰某经销处购买“神速解药害”农药80袋,使用后并未起到解除药害的作用,导致其当年种植的向日葵绝产,经济损失达6万余元。仪明亮在原一审答辩及在九三农垦公安局九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对其出售“神速解药害”农药,并给赵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该事实清楚。
仪明亮用虚假的材料以九三生资公司名义,在讷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丰某农资经销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仪明亮并未取得九三生资公司允许其设立农资经销处的许可或事后追认,采取伪造九三生资公司印章及法人签名的手段,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明显违法。但就其民事责任而言,经依法对仪明亮提供给讷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材料中加盖九三生资公司公章(六处)、法人“于福刚”签名(五处)真伪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所有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名均与九三生资公司提供的样本不一致。仪明亮用其提交的虚假材料,骗取了工商部门核发的丰某农资经销处的“营业执照”,显然,其经营行为违法且与九三生资公司无关。因此,原一审法院以丰某农资经销处系九三生资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九三生资公司承担为由,判令九三生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综上,丰某经销处并非九三生资公司在讷河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双方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故对九三生资公司的申诉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作出(2006)齐垦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仪明亮赔偿原审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63095.50元。此款于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履行。
三、驳回赵某某要求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原审被告仪明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赵某某在丰某经销处购买“神速解药害”农药80袋,使用后并未起到解除药害的作用,导致其当年种植的向日葵绝产,经济损失达6万余元。仪明亮在原一审答辩及在九三农垦公安局九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对其出售“神速解药害”农药,并给赵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该事实清楚。
仪明亮用虚假的材料以九三生资公司名义,在讷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丰某农资经销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仪明亮并未取得九三生资公司允许其设立农资经销处的许可或事后追认,采取伪造九三生资公司印章及法人签名的手段,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明显违法。但就其民事责任而言,经依法对仪明亮提供给讷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材料中加盖九三生资公司公章(六处)、法人“于福刚”签名(五处)真伪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所有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名均与九三生资公司提供的样本不一致。仪明亮用其提交的虚假材料,骗取了工商部门核发的丰某农资经销处的“营业执照”,显然,其经营行为违法且与九三生资公司无关。因此,原一审法院以丰某农资经销处系九三生资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九三生资公司承担为由,判令九三生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综上,丰某经销处并非九三生资公司在讷河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双方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故对九三生资公司的申诉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作出(2006)齐垦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仪明亮赔偿原审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63095.50元。此款于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履行。
三、驳回赵某某要求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原审被告仪明亮负担。
审判长:王奎
审判员:刘红丽
审判员:刘占泉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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