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乌马河区红旗街。法定代表人:张巍,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红枫叶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乌马河区青山办事处新民街20-20砖木结构。法定代表人:冯颜斌,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与被告伊某红枫叶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乌马河林业局负担。
审判长 刘国昌
审判员 庞志军
审判员 孙海波
书记员:孙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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