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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农沈某复合肥有限公司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中农沈某复合肥有限公司
王法成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王宝辉(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
周某

原告黑龙江省中农沈某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杜松林。
委托代理人王法成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王宝辉,黑龙江省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现住依兰县依兰镇。
原告黑龙江省中农沈某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沈某公司)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柏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农沈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法成、王宝辉,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亦应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现合同约定的给付货款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其应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中农沈某复合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0,250.00元;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中农沈某复合肥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140,2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月利率1.2%计算)。
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亦应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现合同约定的给付货款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其应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中农沈某复合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0,250.00元;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中农沈某复合肥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140,2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月利率1.2%计算)。
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孙柏庆

书记员:卢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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