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福云
高喜亮(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井庆英,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福云,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亮,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昕溟
书记员:戴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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