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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福云
高喜亮(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XX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井庆英,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福云,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亮,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桦川县。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悦

书记员:田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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