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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南市街2号8楼。
法定代表人:时佰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淑艳,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公民身份号码:×××。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东北亚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向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北亚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错误。请求撤销(2015)向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签订的《认购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认购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王淑艳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东北亚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淑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解除《认购书》应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东北亚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慧强 代理审判员  孙应白 代理审判员  朴金龙

书记员:任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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