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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某县宝某镇客运街**号。负责人:张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宝某县。原审被告:马常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宝某县宝某煤矿退休教师,住黑龙江省宝某县。原审被告:郝成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宝某县建安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宝某县。原审被告:任顺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宝某县糖厂下岗工人,住黑龙江省宝某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被告马常玉、郝成凯、任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某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徐某与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徐某、马荣富之间的借贷关系和马荣富、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虽然上诉人出具的是借据,但借据载明上诉人从徐某处借款却支付给马荣富的内容涉及债权转让问题,其实质并不是基于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追加遗漏的诉讼当事人,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因遗漏当事人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某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永春
审判员  于静哲
审判员  李 瞾

书记员:梁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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