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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肇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王昕刚
王立友
李某某

(2016)黑12民终473号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肇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娄明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昕刚,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王立友,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西太平三街一委,
上诉人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于肇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地产)的委托代理人刘彦双、被上诉人肇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友、王昕刚、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5月23日万城地产与征收办达成《旧城区改造房屋回迁协议书》,征收办委托万城地产承担棚户区回迁楼建设任务,回迁楼地点位于肇东市十四道街以东、安乐街以北、曙光技校以南(也就是南起康乐街、北至民主街、东起太平路、西至曙光技校),小区名称“铸城雅居”,征收面积为13000平方米,建楼六栋,总计105户。
2012年10月7日肇东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第六条规定非临街房屋被征收人采取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征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
李某某有产权证的非临街房屋70.4平方米在拆迁范围内,征收办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于2014年6月10日与李某某签订了《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第四条约定了李某某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调换的楼房有三处,分别是:铸城雅居楼盘住宅楼A6号楼1单元201室,面积80.08平方米;4单元601室,面积83.67平方米;6单元402室,面积80.08平方米;第十六条约定,以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以《肇东市政府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为准,超出补偿标准的视为乙方胁迫甲方,并违背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应当视为无效。
万城地产认为二被告所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被告所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办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与李某某签订了《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庭审中合同双方明确表示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合同双方在签订《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时,征收办亦未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未向李某某释明该协议第16条格式条款的约定,该条款无效,故万城地产要求撤销二被告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16.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判后,万城地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主要上诉理由是:征收办与李某某达成的补偿协议约定的房屋补偿面积超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依据双方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第十六条的约定,可确定征收办是在受到欺诈、胁迫下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严重侵害了万城地产的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征收办与李某某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征收办与李某某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
征收办与李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一、二审庭审中,征收办均明确表示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受到李某某欺诈、胁迫,万城地产亦没有证据证明征收办在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欺诈,故其主张案涉补偿协议书是征收办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签订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征收办与李某某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
征收办与李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肇东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一、二审庭审中,征收办均明确表示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受到李某某欺诈、胁迫,万城地产亦没有证据证明征收办在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欺诈,故其主张案涉补偿协议书是征收办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签订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宏艳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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