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黑龙江盛某某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繁荣街原二百现中央商厦418栋。
法定代表人:纪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士河,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芬,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黑龙江盛某某和建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黑龙江盛某某和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黑龙江盛某某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李季
人民陪审员 柴美鑫
人民陪审员 蒋艳萍
书记员: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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