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盛金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修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长生,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安县元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伟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良军,现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张晓弘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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