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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盛金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庆安县元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盛金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修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长生,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安县元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伟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良军,现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张晓弘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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