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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谢俊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茹,黑龙江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宝,男,1951年11日23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证据显示,与被上诉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案外人王振江,非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而王振江是否受上诉人的委托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该部分事实原审时未予查清,且原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萨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2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源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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