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韩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辉,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黑龙江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晓冬 代理审判员 杨顺利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书记员:刘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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