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黄海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迟福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淑兰,
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玉莹,
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姜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
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董策
审判员 杨树枫
审判员 车晓
书记员: 刘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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