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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黄海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迟福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淑兰,
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玉莹,
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姜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
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原告
黑龙江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董策
审判员 杨树枫
审判员 车晓

书记员: 刘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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