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系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川,系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92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那海涛,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江避暑城供热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江避暑城供热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北深圳大街东第4栋1层103号房。
负责人那海涛,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兰利民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关霁滨,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服务部部长,现住利民开发区。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江避暑城供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79元,减半收取12589.5元,由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89.5元。
审判长 包和全
人民陪审员 马殿华
人民陪审员 于秀影
书记员: 刘文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