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秀,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卢学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芳,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传平、安某某、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红波
人民陪审员 冯志发
人民陪审员 潘淑新
书记员: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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