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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深泉泵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旭辉钢钩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黑龙江深泉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延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波,男,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柳会友,男,住桦南县。
被告哈尔滨旭辉钢钩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军,
系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黑龙江深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旭辉钢钩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3年6月5日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被告为原告建设安装彩钢板等,工程地址桦南县工业园区,工程面积4382m2,总造价1446060元。被告对工程进行部分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认为工程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撤回工程施工队。原告诉讼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签订甲方系佳木斯桦南县中洋泵业,法定代人宋玉玺与诉讼中原告
黑龙江深泉泵业有限公司主体不符,经向原告释明补充其证据,原告表示没有补充证据提供。故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
黑龙江深泉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天民
审判员 于长珍
代理审判员 里芊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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