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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深富士科技有限公司诉大庆天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深富士科技有限公司
邓德刚
大庆天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吴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深富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8号龙威大厦5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闫大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德刚,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天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5号。
法定代表人韩成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深富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富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天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富士公司(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德刚、被上诉人天旸公司(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关于上诉人深富士公司在更换新产品之前交付给被上诉人天旸公司的部分产品部件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2013)让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即“原告(反诉被告)退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货品(含反诉请求“2”项产品)”;
二、将原审反诉原告黑龙江深富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返还确认接收更换的新产品之前反诉人交付的部分产品部件的诉讼请求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6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深富士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关于上诉人深富士公司在更换新产品之前交付给被上诉人天旸公司的部分产品部件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2013)让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即“原告(反诉被告)退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货品(含反诉请求“2”项产品)”;
二、将原审反诉原告黑龙江深富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返还确认接收更换的新产品之前反诉人交付的部分产品部件的诉讼请求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6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深富士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徐荣红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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