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西八里乡农资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魏明忱,该商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费晓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海富,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申请人刘锦秀(曾用名刘大秀),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黑龙江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西八里乡农资商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7日发出(2016)黑0622民督3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宋海富、刘锦秀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宋海富、刘锦秀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6年5月25日(2016)黑0622民督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黑龙江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西八里乡农资商店承担。
审判员 邵兴波
书记员: 王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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