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联盟路。
法定代表人:于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环宇
书记员: 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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