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良,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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