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联盟路。
法定代表人:于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红,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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