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卧龙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杰,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天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起,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天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天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天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天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3元,因原告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天某律师事务所变更诉讼请求退还14733元,余额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天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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