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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恒基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25051251X,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
大庆恒基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6号新兴产业孵化器3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征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

大庆恒基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降低诉讼请求额申请,称因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无能力垫付资金,均是曹龙波自己垫付和管理。形成了曹龙波以申请人名义和使用申请人资质履行合同,曹龙波为实际施工人,故申请人要求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费用,将原诉讼请求额降低到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008元(已减半)退还给原告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李方春

书记员: 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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