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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与哈尔滨市呼兰区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
朱国军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
孙成宏(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李春莲(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崔国刚
赵刚

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风华前楼一层。
负责人裴德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国军,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街亿兴花园一期移动生产楼1-4层1号。
负责人洪卫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成宏,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莲,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码头路地方道集资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马蕊,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朱国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成宏、李春莲、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国刚、被告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诉称:2015年6月18日晚十一点左右接到呼兰移动公司打更的人通知,移动公司二楼往下漏水,律师所一楼办公室100多平方米的地板上全都被水浸泡,从房门往大道上淌水,电源也都短路了,做简单的处置。
第二天早晨对水浸现场进行了拍照,移动公司营业厅负责同志也到律师所办公室查看并拍照。
经查验电脑机箱、电脑显示器、复印机全都进水了,办公室地板也都浸泡在水里,棚上不断往下成片掉大白粉片。
移动公司营业厅负责人与我们三家受水害的单位到移动营业厅二楼查看了漏水点并拍照和对拆卸下来断裂的分支水管进行了封存保留证据。
移动公司营业厅二楼办公室分支水管断裂漏水造成律师所4天没有正常办理咨询、代书、收案业务,经初步估算,被浸泡的地板下面现在还有水存在,重新铺地板90×115=10350元;被水浸泡的天棚墙壁重新刮大白材料费及人工费约6000元左右;打字复印机3500元;字画500元;桌子1000元。
总合计:21350元整。
因漏水点是在不对外开放(封闭的)移动营业厅办公室内,移动公司营业厅有管理、看护义务,使三个单位因营业厅漏水造成的损失移动公司和二个物业公司应附有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出水点在2楼棚顶,属于鹏源物业管理。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用设施归物业管理,自来水管线属于公用设施。
当天晚上我到移动公司2楼,在2楼一进门(律师事务所左边第二个屋的上面的棚顶)漏水管道下有一个蓝色塑料布,以前这个管道就有漏水现象,用塑料布包裹。
且管道更换成塑料件了,原来是铸铁的,管道连接处没有连接紧。
最开始发现漏水的时间是21点30分左右,移动公司找物业公司没去,是我打电话物业公司才来了人,后来22点30分丫丫物业去了两个人,随后鹏源物业来了几个人。
水管闭了后,一个小时之后还哗哗流水呢。
移动公司对封闭空间内的设施有权检查、管理的职责。
丫丫物业公司对3楼以上的供水管线也有管理职责。
鹏源对2楼移动营业厅室内的管线也有管理职责。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1、判令移动公司和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0786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333元及鉴定费2000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辩称:案涉漏水管道为3楼以上住户共同使用,该管道为共用设施,维护管理人为物业公司,与移动公司无关,移动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应驳回对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有日常进行检查维护的责任,在发现漏水时移动公司及时尽到了通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漏水发生的时间对,漏水位置也对,是3楼以上的供水管。
供水管由铸铁管更换成塑料管由于时间太长,没人知道是谁更换的。
之前没有滴水现象,水发到很大了,流到一楼了,门卫才发现,塑料布有可能是门卫发现了,用塑料布裹上的。
当时漏水后门卫就通知了原告和物业公司,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赔偿责任应该归物业。
我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出水点归物业维修管理,属于共用设施,跟业主没有关系。
具体鹏源和丫丫物业怎么约定的不清楚。
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定期对上下水管道进行检查维护,按照日常习惯应该是一个月或两个月维护(合同上没有约定)。
2015年呼兰建设路营业厅物业合同第6条第2款规定设备运行、设施维护、定期对房屋、取暖、上下水管道等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并对随时发生的问题随时处理。
物业公司负有对移动公司上下水管道房屋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
原告陈述漏水点之前滴水的问题不存在,因为移动公司漏水的房间是档案室,不会存在漏水问题。
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维护管理人员,对于管道老化、毁损应当有预见,因为该管道已经使用20多年了,按常理可知应接近报废,不易在使用,物业应尽早查看更换。
本案属侵权纠纷,若移动承担责任,那使用该管道的三楼以上用户所有业主都应承担责任。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2015年6月18日23时05分,我公司接到电话报修说棚上漏水,我公司也不清楚是谁,经检查是移动公司棚上水管漏了。
这个管线是在2楼移动公司棚顶下方(在2楼空间内),是上水管,是3楼以上用户使用的,在移动屋内。
我公司收缴移动公司的物业费,第二天我公司工人将管线维修好。
业主屋内的自来水管线不归我公司维修,但是跑水我公司得去帮忙,我公司及时去帮忙维修了,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
出水点的部位是在2楼,是3楼以上业户的入水管。
出水点这个管道是否归我公司管辖,我不确定,移动公司管理范围归我公司。
塑料管不是我公司更换的。
跑水维修当天我没去,我也没问修理工是否有塑料布的事。
物业公司维修是报修制,检查也是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共用设施包括上下水管道。
我公司和丫丫物业没有关系,各管各的,管辖范围分界线不知道。
具体为什么两家管理不清楚。
被告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发生漏水时间对,漏水点在2楼,这个管道是供水设施,是3楼往上的供水管,不归物业公司维修管理。
我公司收物业费是收3楼及3楼以上的物业费,1楼、2楼的物业费是由鹏源物业公司收取。
虽然这个供水管是给3楼以上供水,但是这个漏水点是在2楼,这个管道应该归鹏源物业管理。
不同意赔偿原告,与我公司无关。
出水点的水管是3楼以上的公用水管。
我公司管理范围是3楼以上部分。
3楼以上归丫丫,3楼以下归鹏源,以楼板为界。
我公司受政府委派才进行管理的。
如果维修的话是业主出钱,我们出人工更换设施。
我们和政府有物业合同,明确了管理范围,我公司未收过3楼以下业主的物业费,合同约定3楼以上归我们管理。
我公司也是实施的报修制度,和鹏源物业一样。
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也是报修制。
当时是原告报修的,是我公司维修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的。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为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一、律师事务所执照,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证据二、法人证书,证明律师所合法存在。
证据三、损毁财物的相片4张,证明毁坏财物的情况。
证据四、移动公司室内相片3张,证明漏水点的情况及蓝色塑料布接水的情况。
证据五、诉讼费的收据,证明原告交纳诉讼费的情况。
证据六、财物损失评估报告41页及鉴定费收据,证明财物损失的情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对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无异议。
对证据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移动公司不是侵权人,该损失与移动无关。
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六鉴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这份鉴定报告的财产损失报价表所体现的内容不客观、不公平、不合理。
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至六均无异议,但是与我公司无关。
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至六均无异议,但是与我公司无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移动公司与哈尔滨市鹏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呼兰建设路营业厅物业合同一份及2015年2月11日移动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发票一张,证明根据物业合同第3条第2款,共用设施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根据第6条第2款,物业公司应定期对上下水管道和设备进行安全普查。
移动营业厅属于公共场所,常年对外开放,不存在不方便进屋维修一事。
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
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
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
本院确认: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所庭审时向法庭举示的损毁财物照片、漏水点照片、黑龙江博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移动公司与鹏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收据,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对二楼室内经过的楼上自来水供水管线的公共部分(出水点位置)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当管线出现滴漏现象时,应当及时报告物业公司,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应简单用塑料布来处理和当水流从二楼流淌到一楼才进行报修,未能尽到充分管理义务,对相邻的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移动公司主张墙面和打字复印机的损失是按照完全损失评估不合理。
经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墙面不是局部修复是整体修复,打字复印机已不具功能,没有使用价值,残值应归被告方,被告移动公司未提供造成损失相对合理价格的相关证据,对黑龙江博瑞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鹏源物业公司与移动公司签有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第三条32款约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和管理,包括了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鹏源物业公司对移动公司建筑物内的共用水管设施负有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责任,当移动公司未进行报告的情况下,也负有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即应采取报修制与检修制相结合的维护方法,防患于未然。
鹏源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亦有过错。
丫丫物业公司负责该处楼房三楼以上的物业管理,出水点的部位恰恰是三楼以上供水管线的公用部位。
丫丫物业公司主张签有物业管理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事故管线不属于该物业管理范围。
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丫丫物业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但该楼房是两个物业公司管理,经调查相关主管部门未能对两家物业公司责任主体予以区分。
因此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各项损失12471.77元(20786元×60%);
二、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各项损失8314.51元(20786元×4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负担13.34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负担191.8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86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负担12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对二楼室内经过的楼上自来水供水管线的公共部分(出水点位置)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当管线出现滴漏现象时,应当及时报告物业公司,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应简单用塑料布来处理和当水流从二楼流淌到一楼才进行报修,未能尽到充分管理义务,对相邻的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移动公司主张墙面和打字复印机的损失是按照完全损失评估不合理。
经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墙面不是局部修复是整体修复,打字复印机已不具功能,没有使用价值,残值应归被告方,被告移动公司未提供造成损失相对合理价格的相关证据,对黑龙江博瑞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鹏源物业公司与移动公司签有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第三条32款约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和管理,包括了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鹏源物业公司对移动公司建筑物内的共用水管设施负有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责任,当移动公司未进行报告的情况下,也负有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即应采取报修制与检修制相结合的维护方法,防患于未然。
鹏源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亦有过错。
丫丫物业公司负责该处楼房三楼以上的物业管理,出水点的部位恰恰是三楼以上供水管线的公用部位。
丫丫物业公司主张签有物业管理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事故管线不属于该物业管理范围。
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丫丫物业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但该楼房是两个物业公司管理,经调查相关主管部门未能对两家物业公司责任主体予以区分。
因此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各项损失12471.77元(20786元×60%);
二、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各项损失8314.51元(20786元×4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黑龙江櫆军律师事务所负担13.34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负担191.8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86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负担12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丫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审判长:许树军
审判员:王丽新
审判员:罗迎丽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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