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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建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
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刘建彬

申请人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玲,职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建彬,住绥化市。
申请人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建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刘建彬申请仲裁,1、要求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新涛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伤补助人民币539100元;2、要求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19299元。绥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绥劳人仲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一、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刘建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7160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20年-391940元);二、驳回刘建彬其他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裁决,其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之子刘新涛系原告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员工。2014年7月17日17时许,刘新涛在下班途中因交通肇事死亡。2014年12月22月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给付被申请人医药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410999.73元,协议已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绥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绥人仲字(2015)第2号仲裁书认为应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项  规定,由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差额,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裁决申请人不服,因为《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项  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由此可以看出给付被申请人差额,应当是工伤保险基金而不是用人单位即申请人。
绥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绥劳人仲字(2015)第2号裁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请求撤销绥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绥劳人仲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绥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绥劳人仲字(2015)第2号裁决书一份,该仲裁裁决书上写明,本仲裁系终局裁决书,时间为2015年4月1日,送达时间为4月2日,起诉时间为4月30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时间在30日内,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违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项  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案中,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其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绥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绥劳人仲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违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项  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案中,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其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绥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绥劳人仲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昊天玉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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