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黑龙江旭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树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中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来珍,
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大齐工业走廊平房工业园区A区彩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春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世平,
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黑龙江旭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
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黑龙江旭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天民
代理审判员 于长珍
代理审判员 里芊烁
书记员: 刘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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