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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旭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黑龙江旭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树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中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来珍,
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大齐工业走廊平房工业园区A区彩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春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世平,
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黑龙江旭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
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黑龙江旭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天民
代理审判员 于长珍
代理审判员 里芊烁

书记员: 刘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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