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施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张继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施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某、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施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施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施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施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冯 凯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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