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毅,男,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新市政府东邻。
法定代表人:贾万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利,男,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7914元,因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案件受理费57864元。余额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竹青 审 判 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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