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久山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池林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娅娟,黑龙江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书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计992.50元,由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时维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
书记员: 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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