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某春某物业分公司,住所地依某县依某镇春某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560616102M。负责人:李晓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某县,现住依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某春某物业分公司与被告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某春某物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某春某物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王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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