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百东,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H住所:青冈县青冈镇靖城国际小区一层商服南数第10门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黑龙江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购房款200000元,违约利息损失20000元,共计2200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购买青冈县东方名苑小区西侧商服楼9号楼一、二层,面积267.38平方米.约定偿还欠款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期间届满被告未还款,特诉诸于法院,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龚某某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认为违约利息损失按2分计算过高。卢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欠原告购房款200000元予以确认;二、原告请求按2分利率计息无依据,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4.75%计息,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利息为4750元;自2018年6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4.75%计息。
原告黑龙江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某某、卢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宇,被告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对欠原告房屋首付款200000元认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售方交付标的物,买售房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房屋价款200000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利息损失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75%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综上所述,被告应给付欠原告购房款200000元,利息损失按4.75%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龚某某、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200000元。二、龚某某、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利息4750元;自2018年6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4.75%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2186元,原告自行负担1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国福
书记员:姚琳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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