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平安街中街。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永发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永发村。
法定代表人:周发,经理。
被告:宇某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大街368号6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经理。
原告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锦市永发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宇某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3元,减半收取计41001.5元,由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冬云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代理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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