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佳木斯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中山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职务经理。
被告: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松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亚珍,职务经理。
被告:刘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林,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欣、佳木斯市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可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姜广武
代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 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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