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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勃利种畜场焦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
周玉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勃利种畜场焦化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铁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勃利种畜场焦化厂。
法定代表人:李祝生,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勃利种畜场焦化厂(以下简称焦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民商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得利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得利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孙仕富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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