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
周玉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勃利种畜场焦化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铁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勃利种畜场焦化厂。
法定代表人:李祝生,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勃利种畜场焦化厂(以下简称焦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民商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得利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得利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孙仕富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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