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人民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黑05民初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宝清县xx中xxx小区x号楼(产权证号为xxxxxx层楼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开发的宝清县xxxx小区xx号楼57套房屋(附明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宝清县xxx小区xx号楼57套房屋(查封明细附后),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宝清县xxx中段xxx小区x号楼(产
权证号为xxxxx层楼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邢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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