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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鸿鑫杂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纯,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鸿鑫杂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鸿鑫杂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工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案件情况紧急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鸿鑫工贸公司所有位于七星农垦社区C区十二委鸿鑫工贸公司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查封。申请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国用(2015)第24302379号(面积23704.3㎡)。申请查封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建三江房权证七星字第S30000**号(面积4127.31㎡);2.建三江房权证七星字第S30000**号(面积39.60㎡);3.建三江房权证七星字第S30000**号(面积705.51㎡);4.建三江房权证七星字第S30000**号(面积4486.59㎡);5.建三江房权证七星字第S30000**号(面积4701.12㎡);6.建三江房权证七星字第S30000**号(面积351㎡)。申请人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保证若因本案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有误并给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申请人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在自申请人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提起财产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的期间内承担1100万元额度内的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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