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西祥伦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杨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田某某实验中学,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室。法定代表人:马德海,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田某某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计342.50元,由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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